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规定,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