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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xieqin3000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10/17/2025 3:27:54 PM  点击:23

该《指导意见》是一份针对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目的在于规范管理、提升效率、明确责任、防控风险,推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一、 核心思路与原则

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用EPC模式的水利项目。

2. 核心定义:EPC是指承包商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的“交钥匙”模式。

3.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强调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置于首要位置。风险共担,健康发展:核心亮点之一,要求合同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而非将风险单方面转移给承包商。保障权益与智慧建设:特别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并鼓励推进智慧水利和数字孪生流域建设。

二、关键环节解读

1.项目前期决策与准备(严把“入口关”)适用项目类型:明确了宜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如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以及中小型项目打捆的项目。这为项目法人选择建设模式提供了清晰指引。禁止内容: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得纳入EPC承包范围。这确保了监督和检测的独立性,防止“自己监督自己”。决策程序严格化:采用EPC模式必须经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论证初审。这是一个关键管控点,防止EPC模式的滥用。前置条件强化:招标前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批复,且地质勘察(关键部位需达施工图深度)、各类专题批复(环评、水保等)必须完成。这解决了传统EPC模式因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的后期大量变更和纠纷问题,为“总价合同”奠定了基础。

2.发包与招标(严控“招标关”)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或组成联合体投标。这是EPC模式的典型特征,要求承包商具备整合设计与施工的能力。“禁入”规则(亮点):承担项目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的单位及其关联方,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EPC投标。严格保证了利益的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项目前期咨询单位(可研、初设编制单位)一般不得参加投标,除非招标人公开了其前期成果。这既防止了内部信息不对称,又允许其在公平条件下参与竞争。评标方法:推荐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仅看报价,更看重技术方案、管理能力、业绩和信用。引导市场从“低价中标”向“优质优价”转变。最高限价:要求在初设概算内设置,并明确要求不得压低勘察设计费,保障了设计的合理投入和质量。

3.合同与风险分担(明确“责任关”)风险分担原则(核心亮点):这是《指导意见》最突出的部分,明确划分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边界,旨在杜绝“无限风险承包”。业主承担风险:国家政策变化、征地移民、不可抗力、重大地质变化、材料价格超幅波动等宏观和外部风险。承包商承担风险:因自身设计、管理、技术、采购等原因导致的微观和内部风险。鼓励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合同价格:明确采用总价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情形(如业主风险触发的变更),其余部分价格不予调整。这有利于投资控制。激励措施:约定设计优化节约投资的分成办法,激励承包商通过技术创新节约成本,实现双赢。

4.项目实施与监管(强化“过程关”)责任明晰:项目法人负首要责任,负责筹资、付款(明确禁止要求垫资)、和总体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主体责任,对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设计变更管理:强调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肢解工程规避审批,严禁降低安全环保标准。过程结算与支付:推行过程结算,按周期确认支付价款,缓解承包商资金压力,并强制要求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直接保障农民工权益。分包管理:允许合规分包,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5.监督与惩戒(筑牢“监督关”)行业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市场行为与竞争力直接挂钩。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水利局

解读人:张峭嵘

联系电话:0580-255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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