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
通知要求,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通知明确,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通知同时明确了改革时间表: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根据通知,要统一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要精简审批环节。一是“减”,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及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二是“放”。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三是“并”。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