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水建〔2024〕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纵深推进省委“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级监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