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2024〕8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不得自行制定发布信用评价办法;要科学设置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评审因素;要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加强多跨协同治理。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监管,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完善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移送案件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加强案件协查配合,建立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提升多跨协同治理效能。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自主权,保障招标人依法设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选择评